今天咱們聊聊關于“人民幣”中的“流通幣”與“非流通幣”。
下圖1展示的是人民幣分類體系,其中,第一層級就將全部人民幣分為了“流通人民幣”和“非流通人民幣”兩個一級子系統(tǒng)。
流通人民幣
在“流通人民幣”中,主要包括“流通紙幣”、“流通金屬幣”和“普通紀念幣”三個二級子系統(tǒng),統(tǒng)稱為現代信用貨幣。
眾所周知,在現代信用貨幣體系下,我國的“流通人民幣”(包括主幣和輔幣)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面向社會發(fā)行。這些“流通人民幣”的共同特點是:
它們的物質形態(tài)由不足值的紙張和金屬制造而成;
在它們表面標示的面額僅為央行規(guī)定的價值符號,不與黃金掛鉤;
以國家信譽作為擔保,在法律規(guī)定下承擔兌付職能,具有法償性,同時承擔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儲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的職能。
這里首先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流通人民幣”之所以稱為信用貨幣,根本原因是它們的物質形態(tài)的價值低于標定面額,否則這些貨幣就不可能作為信用貨幣流通和使用。再有其中的“普通紀念幣”(民間也稱“流通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限量發(fā)行的人民幣,它們與現行“流通紙幣”和“流通金屬幣”職能相同,與同面額人民幣等值流通。
非流通人民幣
在我國發(fā)行的人民幣中,還有一個非常特殊的門類就是“貴金屬幣”。我國的“貴金屬幣”由金、銀、鉑、鈀等不同的貴金屬材質鑄造而成。如果按重量(盎司)計算,鉑幣和鈀幣僅占總重量的0.053%,為簡化起見下面將以金幣和銀幣的數據為主進行分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貴金屬幣”也是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法定貨幣,但為什么說它們是“非流通人民幣”呢?首先讓我們通過表1分析一下“貴金屬幣”的面額與貴金屬價格以及零售指導價(也稱初始發(fā)售價)之間的關系。
如表1所示,在央行發(fā)行的“貴金屬幣”中,金幣面額對應的金價在10.000~16.078元/克之間,銀幣面額對應的銀價在0.30~0.39元/克之間。從貴金屬價格的發(fā)展趨勢看,恐怕再也不可能回落到這樣的金銀價格。如按2015年平均的金銀價格計算,黃金價值是金幣面額的14.68~23.59倍,加權均值為23.47倍;白銀價值是銀幣面額的8.76~11.26倍,加權均值為11.08倍。
與此同時,在這些“貴金屬幣”面對公眾發(fā)售時,均有一定的加工成本和利潤。按金銀幣的零售指導價與面額之間的平均比價關系計算,金幣的加權均值為30.97倍,銀幣的加權均值為25.92倍。實際上金銀價值和零售指導價與面額之間的比值關系是一組動態(tài)數據,它們將隨零售指導價定價原則和貴金屬價格的變化而變動。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國的“貴金屬幣”完全是一種以貨幣形式出現,以貴金屬為載體,用于收藏或投資的商品。在“貴金屬幣”上標示的面額不是價值交換的尺度,只是一種象征性的貨幣符號,完全不可能出現按面額進行市場流通的情況,在理論和現實中都不可能具備法償性,同時也不承擔現代信用貨幣的基本職能,因此稱為“非流通人民幣”。
兩種貨幣門類的異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流通人民幣”與“非流通人民幣”的相同之處在于,它們都是人民幣大家族的組成部分,都是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法定貨幣,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除此之外,它們卻在物質形態(tài)、使用功能、價值結構以及法償性等方面存在根本不同。因此在我國人民幣分類體系的一級分類中,首先應該對此進行明確區(qū)分。
當然對如何認識這個問題也存在一些糾纏點。
例如,在目前的國際金融體系中,貴金屬特別是黃金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金融資產和硬通貨,在國家或民眾抵御金融風險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面對這種情況,有人就會把“貴金屬幣”具有的金融屬性與現代信用貨幣具有的貨幣功能聯系起來,認為我國發(fā)行的“貴金屬幣”也具備一定的現代信用貨幣職能。
在人類社會的商品經濟發(fā)展中,盡管黃金曾經在一個很長的歷史階段直接承擔貨幣職能,但自從1976年牙買加貨幣體系取代布雷頓森林貨幣體系后,黃金與現代信用貨幣已經脫鉤。我國發(fā)行的“流通人民幣”也遵循這種國際慣例,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現代信用貨幣,不存在與黃金的對價關系。
人們所想象的“貴金屬幣”的貨幣屬性僅是由它們的機體材質派生而來金融屬性,是“貴金屬幣”的一個重要特點。在現實的國際金融市場中不僅是“貴金屬幣”,只要是黃金和白銀,這種貴金屬的金融屬性都一并存在。目前在理論界對黃金是否為貨幣存在很大爭論,但這里主要是研究我國人民幣的分類問題,因此在我國現行人民幣的整體框架下,不能將“貴金屬幣”與承擔信用貨幣職能的“流通人民幣”等同。
又例如,在一些宣傳報道中,經??梢钥吹揭环N說法就是:我國的“貴金屬幣”具有法償性。實際上這也是一種認識誤區(qū)。何為貨幣的法償性,貨幣的法償性就是在法律規(guī)定下,人們可以按照貨幣上標示的面額支付公共和私人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但從我國“貴金屬幣”的價值結構看,由于具有高高在上的貴金屬價格作為底部支撐,因此在理性經濟人假設和正常的貨幣流通中,不會出現按標示面額進行貨幣兌付的情況。
實際上為了防止有可能出現的面額高于材質成本的問題,在進行“貴金屬幣”的價值結構設計時,已經事先留有充分空間,在理論和現實中都設置了堅實屏障。當然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流通人民幣”中的“普通紀念幣”,其中的典型案例就是2015年發(fā)行的航天鈔。由于“普通紀念幣”具有信用貨幣的不足值特性,一旦當錢幣市場的交易價格與面額基本相當時,就會有不少人把它們存入銀行以獲取利息收入,這才是“流通人民幣”的法償性。
再例如,由于貨幣具有文化屬性,在錢幣收藏市場中“非流通人民幣”和“流通人民幣”都會成為一種收藏品按價值規(guī)律流通。其中特別是“普通紀念幣”和已經退出流通的“流通人民幣”的文化屬性凸顯,由此有些人就會在基本的貨幣功能上將“非流通人民幣”和“流通人民幣”混淆。
人們應該看到,雖然“貴金屬幣”在形式上以貨幣面貌出現,但它本質上是以貴金屬為載體的藝術收藏品,其文化藝術價值和收藏投資價值必然并只能通過錢幣收藏市場的交易流通實現。但是對于“流通人民幣”來講,它們首先是承擔信用貨幣職能,同時也具有錢幣的文化價值,具有程度不同的收藏溢價。
特別是對于“普通紀念幣”來講,在央行的發(fā)行公告中均有“與現行流通人民幣職能相同,與同面額人民幣等值流通”的重要提示。同時相關法律也明確規(guī)定“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實際上“流通人民幣”與“非流通人民幣”雖然都具有錢幣的文化屬性,但在貨幣功能上是完全不同的,它們在錢幣收藏市場的交易價格屬于收藏品市場的研究范圍,與貨幣的本質無關。因而不易在貨幣功能上將“流通人民幣”與“非流通人民幣”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在我國人民幣的分類體系中,首先將“流通人民幣”與“非流通人民幣”進行區(qū)分,不但客觀反映了我國人民幣中不同門類幣種的不同發(fā)行目的,同時也可以在信用貨幣屬性上進行嚴格劃分。特別是在我國發(fā)行的人民幣幣種總數中,“貴金屬幣”已占到85.39%,它一方面已經成為整個人民幣貨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有自己獨特的發(fā)行、管理和銷售機制。充分認識“貴金屬幣”的基本性質,按藝術收藏品的規(guī)律辦事,對不斷改革完善發(fā)行管理體制,促進我國金幣市場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也有重要意義。
來源:子廠錢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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